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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志平诈骗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473号罪犯黄志平,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中专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志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7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6年7月17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经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3年4月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4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7次,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优胜分监区)120人第39名。其原籍封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平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执行十三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