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义祥、张中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祥,张中凤,于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朱义祥,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张中凤,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鹿泉区。被执行人于从伟,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中凤之夫。关于朱义祥与张中凤、于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从伟名下位于鹿泉市上庄镇龙泉花园东区20-3-301室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鹿房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兴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