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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文王占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王占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64号原告:刘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占山,1978年9月1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与被告王占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柯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