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文王占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王占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64号原告:刘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占山,1978年9月1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与被告王占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柯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