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彭成功、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成功,彭海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309号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刚,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成功。被告彭海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功、被告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