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彭成功、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成功,彭海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309号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刚,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成功。被告彭海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成功、被告彭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