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22号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强,男,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法定代表人路三华,男,突堤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457308.14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突堤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账号执行款457308.14元,执行费74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