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夏津支行与于长茂借款合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于长茂,于长峰,陶九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被执行人:于长茂被执行人:于长峰被执行人:陶九盼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申请执行于长茂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2014)夏商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撤回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夏商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