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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转样与被执行人张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转样,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贾转样。被执行人张博。申请执行人贾转样与被执行人张博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