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杜春波、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杜春波,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6823号原告:赵亮,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春波,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陈静,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赵亮与杜春波、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4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春波自2016年3月1日起至8月21日向原告赵亮借款人民币540000元整,且借款已经全部给付被告杜春波,月息为本金的2%。现原告向被告杜春波主张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陈静与杜春波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是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被告陈静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故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实被告杜春波向原告借款后,经原、被告对账,被告杜春波确认向原告借款540000元;2、浦发银行个人网银汇出回单四张,平安银行交易详单一份,证实原告向被告杜春波出借的款项中有388600元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杜春波及被告杜春波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情况;3、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证实除银行转账388600元之外,剩余借款以现金给付。其中一部分现金系原告从银行支取,原告有给付现金能力及给付现金的事实;4、(2017)津0116民初217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因本案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生保全费3270元;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打印件一份(原告自东丽区档案馆调取),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春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陈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1日到2016年8月21日被告杜春波向原告赵亮借款667000元,其中通过原告名下浦发银行、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杜春波名下银行转账转账共计388600元,剩余的款项通过现金给付。借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7000元,偿还利息16000元。截止到2016年8月2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杜春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尚欠款项进行确认。该借条载明:“本人杜春波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今合计向赵亮借款人民币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其中21万为现金已收到,其余33万元已收到,立此为据。月息为本金的2%,百分之贰。”被告杜春波出具借条后,就涉案借款未再偿还,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诉。另查明,被告杜春波与陈静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春波向原告赵亮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偿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杜春波出借款项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杜春波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春波、陈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亮借款540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旭萍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