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明运与宋金慧、周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运,宋金慧,周亚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卧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897号原告:李明运,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3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金慧,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周亚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卧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振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李明运诉被告宋金慧、周亚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卧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运诉被告宋金慧、周亚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卧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送达传票,传唤原告李明运于2017年4月12日9:00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李明运负担。审判员 李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