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爱心与孙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心,孙国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7号原告张爱心,男,59岁,1957年8月18日,地址:东光县,被告孙国枝,女,36岁,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张爱心孙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心撤回起诉。审判长 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