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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爱心与孙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心,孙国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7号原告张爱心,男,59岁,1957年8月18日,地址:东光县,被告孙国枝,女,36岁,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张爱心孙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心撤回起诉。审判长  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