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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蕊与李二强、刘庆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李二强,刘庆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276号原告:刘蕊,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西中旺村,现住武强县。被告:李二强,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强县。被告:刘庆丽,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强县。原告刘蕊与被告李二强、刘庆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 洁审判员 王爱娟审判员 吴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