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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连治军与黄开明、龚永福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治军,黄开明,龚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治军。被执行人:黄开明。被执行人:龚永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黄开明、龚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开明、龚永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被执行人黄开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开明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20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