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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世新与被申请人安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世新,安树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世新,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树生,男,农民。再审申请人曹世新因与被申请人安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世新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土地是曹贺当初分得的集体机动地,曹贺说只是暂时串换种,并不是互换,且机动地可随时抽回。2016年6月末,建昌县农村土地从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依法进行颁证测绘,涉及曹贺原用于换给申请人的河南沟五条垄土地,经政府确认为集体机动地,并由三组集体收回。现申请人与曹贺互换的土地已不归被申请人控制,所以土地流转行为发生变迁,故而申请人只能经营原位于曹贺房东的六条垄口粮田。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安树生提交意见称,用于互换的土地是机动地,但土地并未收回。我们村包括三组的机动地都在正常经营,村主任刘玉昌可以证明。曹世新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所以曹世新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此规定,曹贺生前与曹世新互换土地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曹贺去世后,安树生夫妇依与曹贺达成的遗赠抚养协议,继续对涉案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曹世新在未与安树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抢种涉案土地的行为,给安树生夫妇的经营管理造成妨害,判决曹世新将涉案土地退还给安树生经营管理并无不当。曹世新申诉称,曹贺用于互换的土地已被村民小组收回,故而只能经营原位于曹贺房东的六条垄口粮田的申诉理由,经核实,曹贺用于互换的机动地并未被收回,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曹世新可在互换的机动地发生变动时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世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世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