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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素贞、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贞,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威,刘晓莉,刘松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贞,女,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宇,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威,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莉,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刘松华,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张素贞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威、刘晓莉及原审被告刘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威的起诉,并制作民事裁定书,但仍在判决书中列张威被告,张素贞也在上诉状中列张威为被上诉人,一审程序存在错误。本案当事人对“工资本”贷款保证人承诺书中约定三年内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未涉及张素贞认可担保的7万元外借款,对此应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素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