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向大贵与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大贵,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向大贵。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太平洋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郭自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向大贵与怀化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向大贵借款本金30万元,余下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5049元、执行费9850.49元(暂定)由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向大贵自愿放弃本院(2017)湘1202执114号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的其它执行请求。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大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