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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红杰与河间市看守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杰,河间市看守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7)冀0984行初10号原告周红杰,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周某,男,1951年出生,住河间市,系周红杰之父。被告河间市看守所。住所地:河间市城北。法定代表人袁树奎,该所所长。原告周红杰因与被告河间市看守所人身损害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6日,原告周红杰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送被告河间市看守所羁押。其间,被告工作人员使用非国家规定的戒具致原告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精神疾病,为应激障碍),河间、沧州两级法院均判决确认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后,原告先后数次对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对原告2015年以前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25日后续治疗去医疗费、交通费共计9756.5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间市看守所赔偿原告周红杰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25日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9756.57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