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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张兴学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张兴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生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学,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学承揽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2176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是:请二审法院查明案情,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1、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劳动报酬必然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层级分类,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2、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工资欠条并非上诉人出具,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3、原审法院已确定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特提出上诉,请依法裁决。韩玉林答辩理由: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应按照普通程序民事纠纷处理。根据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被告梁红亮住所地即南皮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韩玉林选择本案被告之一梁红亮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南皮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