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吴玉杰、蒋松春社会抚养费决定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吴玉杰、蒋松春: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吴玉杰、蒋松春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经本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中方县征决[2015]X11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吴玉杰、蒋松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玉杰、蒋松春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万元,现被执行人吴玉杰、蒋松春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