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宪金、黄庆江与穆井会、黑龙江被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金,黄庆江,穆井会,黑龙江被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5499号原告:孟宪金,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华睿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黄庆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后道村*组***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井会,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职员,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路南气象小区东侧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被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东安村***号。法定代表人:由良,董事长。原告孟宪金、黄庆江与被告穆井会、被告黑龙江被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孟宪金、黄庆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金、黄庆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金、黄庆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38元,减半收取1368.19元,由原告孟宪金、黄庆江承担。审 判 长 聂文江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