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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福新与陈红生、贾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新,陈红生,贾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内2201民初1569号原告杨福新,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生,男,蒙古族,1973年4月27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被告贾会,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教师,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原告杨福新诉被告陈红生、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福新申请冻结被告贾会的工资67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会的工资冻结67500.00元。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王宏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思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