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福新与陈红生、贾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新,陈红生,贾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内2201民初1569号原告杨福新,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生,男,蒙古族,1973年4月27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被告贾会,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教师,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身份证号:×××原告杨福新诉被告陈红生、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福新申请冻结被告贾会的工资675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贾会的工资冻结67500.00元。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王宏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思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