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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金仙、陈盛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仙,陈盛森,吴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仙,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陈盛森,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少英,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760号申请执行人郑金仙与被执行人陈盛森、吴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盛森、吴少英下落不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盛森、吴少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位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黄水碓村和有10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陈盛森所有,但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且房产证权利人与土地证权利人不一致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盛森、吴少英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陈盛森、吴少英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布控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