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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金淋与李文武、唐云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淋,李文武,唐云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489号原告:刘金淋,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卷烟厂宿舍田坝区*栋*单元***号。被告:李文武,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盘龙区金江路金星小区***栋*单元***号。被告:唐云芳,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盘龙区金江路金星小区***栋*单元***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龙路19号滇高商务大厦23、23A层。负责人:付正宇原告刘金淋诉被告李文武、唐云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金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淋负担。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