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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行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春英、舒新玖与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舒新玖,溆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行初155号原告李春英,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舒新玖,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石绍爱,男,1966年3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法定代表人谢商成,县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强,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晓明,系溆浦县夏家溪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舒新玖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诉求已自行解决,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舒新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英、��新玖负担。审 判 长  尹卫红代理审判员  袁 勇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