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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林德、李竞梅等与周火祥、周国全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德,李竞梅,李郭,周火祥,周国全,祝金仙,周昭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4480号原告郭林德,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竞梅,女,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郭林德。原告李郭,男,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郭林德。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火祥,男,193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国全,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祝金仙,女,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周国全。被告周昭,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周国全。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德、李竞梅、李郭与被告周火祥、周国全、祝金仙、周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德、李竞梅、李郭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德、李竞梅、李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林德、李竞梅、李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