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346徐雯雯与刘富英、殷瑞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雯雯,刘富英,殷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雯雯,女,1990年11月9日,,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刘富英,女,1955年2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殷瑞荣,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雯雯与被执行人刘富英、殷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此款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富英、殷瑞荣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352元,系轮候冻结,冻结数额为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裁定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殷瑞荣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所有薪金收入人民币20352元。因两被执行人涉多案,本案被执行人殷瑞荣工资收入需轮候提取。经查,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