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虞正方、李艳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正方,李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正方,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李艳南,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执行人虞正方与被执行人李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南应支付34.61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007.50元,执行费515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艳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艳南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5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艳南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分批履行义务,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