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5667号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庆仙路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法定代表人:孟艳玲。委托代理人:蔡根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1号门2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84537X。法定代表人:陈捷。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起诉称:原告���2016年4月6日将企业名称由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数份EVA胶膜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供货,共发给被告EVA胶膜6562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6元至5.9元不等,共计货款371431.2元。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原告货款250000元,尚欠121431.2元未付。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则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并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1431.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648元,违约金计242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03元(自2016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自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款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产品购销合同1组,欲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据二、出库单1组及增值税发票8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于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1431.2元,有原告提供的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增加当事人负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143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03元(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16年4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4元,由被告无锡尚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帅可芳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