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蕙、霍毅等与陈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蕙,霍毅,武汉云涛网吧,陈旭,郑重,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6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霍毅,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东龙世纪花园二组团A区*栋(百花居*栋)***层*室。投资人:冯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第三人):陈旭,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郑重,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1层22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原告(反诉被告)霍毅、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诉被告(反诉第三人)陈旭、被告(���诉原告)郑重、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反诉原告)郑重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原告(反诉被告)霍毅、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郑重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原告(反诉被告)霍毅、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被告(反诉原告)郑重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原告(反诉被告)霍毅、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重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冯蕙、原告(反诉被告)霍毅、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云涛网吧负担。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严 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