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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波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379号罪犯蒋波,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蒋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波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入监登记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有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高,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