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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双明砂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庆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双明砂石有限公司,谭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双明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铁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庆国,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关于申请人阆中市双明砂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庆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阆民初字39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阆中市双名砂石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庆国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谭庆国名下拥有川阆中驳XXX、XXX、XXX号三艘船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庆国名下的川阆中驳XXX、XXX、XXX号三艘船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