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桃林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桃林,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姚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9行初12号原告王桃林,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姚兰花,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王桃林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桃林诉称,原告的父亲袁世昌(已故)共育有六名子女,即袁汉成(已故)、袁汉珍(已故)、袁汉华、王桃林、王东生、袁宝生,袁世昌过世后,留有祖遗产正房三间、西房三间、大门一间及后院空基一所,位于xxx街xx号(路北)。继承人之间一直未对该处老宅进行分割,该处房依法应属袁世昌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等人已于多年前搬离,因大姐家境稍差,所以她的家人从1982年起一直住在西房,原告也从未要求大姐一家支付租金。2015年8月,二被告以姚兰花持有土地证和已住在那里为由,擅自同姚兰花签订拆迁协议,并在在”明太原县城新农村建设村民宅基地核定表”中,将本来使用权属原告父亲袁世昌的该处房产宅基地确定为姚兰花,姚兰花由此取得该房屋拆迁所有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撤销核定姚兰花为户主的”明太原县城新农村建设村民宅基地核定表”;2、二被告同原告及其他法定继承人重新核定原告父亲袁世昌的宅基地;3、二被告基于”明太原县城新农村建设村民宅基地核定表”而与姚兰花所立”太原市晋源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宅基地产权置换协议书”无效;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到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桃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桃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惠 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