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保军,男,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贺永清,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贺勇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