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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淑侠与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淑侠,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淑侠,女,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文才,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市长。再审申请人白淑侠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淑侠申请再审称:白淑侠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长达二个月一直在公主岭市法院要求立案,法院拒绝立案,也没有出具告知单。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后法院立案,但一、二审法院却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白淑侠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白淑侠一审起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白淑侠主张其曾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要求立案,但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白淑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淑侠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