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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庆杰与吕玉新、刘爱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杰,吕玉新,刘爱红,张庆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60号申请人:张庆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吕玉新,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刘爱红,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庆芹,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庆杰与被申请人吕玉新、刘爱红、张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庆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庆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吕玉新、刘爱红、张庆芹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