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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沈海英、张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被告:沈海英。被告:张培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沈海英、张培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催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静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