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沈海英、张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海英,张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5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被告:沈海英。被告:张培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沈海英、张培良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催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静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