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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春花与敖敦通拉嘎、苏日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春花,敖敦通拉嘎,苏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17号申请人春花,女,蒙古族,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敖敦通拉嘎,男,蒙古族,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苏日娜,女,蒙古族,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人春花与被申请人敖敦通拉嘎、苏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敖敦通拉嘎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户及被申请人苏日娜在陈巴尔虎旗工商银行工资账户中的5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