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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车高兴、张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高兴,张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车高兴,男,1980年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晓飞,女,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高兴与被执行人张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