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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凭(中国)有限公司与高缘、李忠宇、耿孝辉融资租凭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凭(中国)有限公司,高缘,李忠宇,耿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凭(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人代表人水谷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缘,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李忠宇,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耿孝辉,男,1973年1月16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凭(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缘、李忠宇、耿孝辉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46233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4元、执行费7989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