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兴伟、张小丹、翟兴军、葛艳梅、翟兴海、马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翟兴伟,张小丹,翟兴军,葛艳梅,翟兴海,马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职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翟兴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小丹,女,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现住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翟兴军,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葛艳梅,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翟兴海,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马景香,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兴伟、张小丹、翟兴军、葛艳梅、翟兴海、马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翟兴伟、张小丹、翟兴军、葛艳梅、翟兴海、马景香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欠款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