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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庭、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庭,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凌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1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西华县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凌某某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1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7)1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