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玲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玲燕,毛水祥,刘江山,刘振秀,毛卫国,毛富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姜玲燕,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水祥,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刘江山,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刘振秀,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卫国,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富爱,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玲燕、毛水祥、刘江山、刘振秀、毛卫国、毛富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玲燕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义务人毛水祥、刘江山、刘振秀、毛卫国、毛富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2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玲燕、毛水祥被保全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一区22幢605室房屋及车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定了两轮抵押贷款,该房产本院正在另案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刘江山、刘振秀、毛卫国、毛富爱居住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的车牌号为浙H×××××、浙H×××××、浙H×××××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同时也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的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玲燕、毛水祥、刘江山、刘振秀、毛卫国、毛富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