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刚与赵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赵明华,陈刚,赵明华,陈刚,赵明华,陈刚,赵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被执行人:赵明华,男。本院在执行陈刚与赵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0.00元,现执行到位30000.00元,其余执行款120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赵明华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书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5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刘媛媛审判员 赵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