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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04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许宏初、陈荣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许宏初,陈荣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五爱路30号。负责人周刚,该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志纲,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狄剑辉,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宏初,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陈荣初,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许宏初、陈荣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工商银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工商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382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理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