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83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张延行人民陪审员  陈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