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学全与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全,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302号原告:彭学全,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62号。法定代表人:江耘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骑虎,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学全与被告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简称:吉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学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刚,被告吉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锐公司支付拖欠挖掘机租赁费66,316元;2.由吉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吉锐公司因承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范围内的雅名快速通道部分工程,租用彭学全的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按每小时240元进行结算。彭学全从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向吉锐公司提供挖掘机供其使用。后经双方结算,吉锐公司应支付彭学全租赁费102,816元,扣除借支款6,500元和已付款30,000后,尚欠66,316元。为此,吉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彭学全出具欠条一张,后因彭学全催收未果,诉致法院。吉锐公司辩称,对吉锐公司欠付彭学全租赁费66,31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因彭学全指派的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安装水管的现场施工人员黄清松受伤,吉锐公司垫付的受伤人员的医疗费99,700元,应当抵扣本案中应付的租赁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吉锐公司出示了下列证据:1.施工现场照片6张,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18张,用以证明因彭学全指派的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施工人员黄清松受伤,吉锐公司垫付医疗费99,700元的事实。彭学全认可施工人员黄清松受伤的事实,对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2.证人黄清松(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出庭作证,拟证实因彭学全指派的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其受伤的事实,以及其医疗费已由吉锐公司垫付的事实。证人邹伦刚(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出庭作证,拟证实因彭学全指派的挖掘机司机操作失误,在拖举水管过程中钢绳滑脱,造成施工人员黄清松被咂伤的事实经过,以及吉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曾与彭学全协商医疗费抵扣租赁费的事实。彭学全对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不存在协商同意医疗费折抵租赁费的事实,其他事实叙述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吉锐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医疗费发票和证人证言符合证据规范,能够证明现场施工人员黄清松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并由吉锐公司垫付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彭学全曾与吉锐公司达成医疗费折抵租赁费的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彭学全与吉锐公司之间关于挖掘机租赁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彭学全请求已实际使用租赁物的吉锐公司支付尚欠租赁费66,316元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吉锐公司要求以其垫付的现场施工人员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抵扣本案中出租人彭学全主张的租赁费,因涉及案外第三人黄清松的利益,且彭学全和吉锐公司对黄清松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划分属侵权责任纠纷,而本案系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案主张。故本院对吉锐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学全挖掘机租赁费66,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吉锐公司负担。此费彭学全已缴纳,由吉锐公司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彭学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倩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