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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保5号申请人:冉某,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冉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的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