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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双与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杨桂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86号原告:刘双,住农安县。被告:杨桂兰,住农安县。原告刘双与被告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   百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