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双与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杨桂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86号原告:刘双,住农安县。被告:杨桂兰,住农安县。原告刘双与被告杨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 百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