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余人与罗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余人,罗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149号原告:林余人,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罗仕兵,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余人诉被告罗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余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余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余人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