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冉冉、夏正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冉冉,夏正芳,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赵孝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冉冉,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夏正芳,女,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述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宪成,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峰,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孝礼,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赵冉冉、夏正芳因与被申请人固始县郭陆滩镇人民政府、赵孝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冉冉、夏正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