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曜、张斌等与唐永忠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曜,张斌,余奎珍,唐永忠,姚德敏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149号原告:张曜。原告:张斌。原告:余奎珍。被告:唐永忠。被告:姚德敏。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与被告唐永忠、姚德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