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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曜、张斌等与唐永忠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曜,张斌,余奎珍,唐永忠,姚德敏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149号原告:张曜。原告:张斌。原告:余奎珍。被告:唐永忠。被告:姚德敏。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与被告唐永忠、姚德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曜、张斌、余奎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来自